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研究 > 案例评析
公交车上被他人用刀刺伤,谁担责?
分享到:
作者:方芳  发布时间:2012-10-22 17:07:3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日原告赵某及其父母三人在被告澧县分公司购买了当天澧县开往张家界市的公路客运车票三张,当日14时20分经验票登上湘G01899号大客车,寻找车票所载位置时,发现已被他人所占,由此发生争执,该男子中途下车退票。当车行使至距慈利县零阳镇10多公里时,原告被他人发现处于半昏迷状态,当即被送往慈利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检查发现,原告被他人用刀刺伤,造成外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腹壁刀刺伤,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14 728.7元。经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常澧司(2011)伤鉴字第032号医学鉴定意见为:六级伤残。

另查明:澧县分公司与张家界市第一分公司于2009年4月15日签订了客运班车进站协议书,其中约定: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汽车站对张家界市第一分公司参运车辆提供售票、候车、上客、停放、清洗等服务,维护张家界市第一分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益,并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有偿服务;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汽车站客运代理费按10%收取。

分歧

1、澧县分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澧县分公司与张家界市第一分公司是什么关系?本案的赔偿责任倒底应当由谁来承担?

评析

笔者认为,赵从澧县分公司处购买了澧县至张家界车票,按照法律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因该车票未载明实际承运人,故该客运合同的相对方应为澧县分公司,赵澧县分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张家界市第一分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亦是该运输合同的相对方,应与澧县分公司共同承担合同责任。汽车运输公司应当全面履行运输合同所确定的义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不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不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赵虽在车上与他人发生争执,但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赵不应承担责任。全部损失应由二被告承担。

来源:本院
责任编辑: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