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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忠与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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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萍  发布时间:2011-08-29 11:10:34 打印 字号: | |
 

    

    儒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从认知、心理到行为,深深地影响着每一个中国人。“忠恕”思想是儒家文化的核心,“夫子之道,忠恕而已。”孔子和其弟子对“忠”的论述很多,“吾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一句的“忠”字含义最具现代职业精神。恕用孔子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忠和恕强调是一个人内心的状态和评判标准。在新时代,“忠恕”精神对法官调解纠纷、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依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忠于人民。司法权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是人民让渡的权力。司法权不属于法官,法官只是代理人民行使。权力的来源决定行使司法权的法官必须忠于人民,对手中的权力负责,对人民负责,拜人民为师,为人民服务。所以,法官要全力贯彻群众路线,知民情、解民忧、暖民心,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到群众中去,了解民众疾苦,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司法服务;主动了解群众的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计于民,问需于民,了解民情,摸准民意,创新审判方式,提高调判技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总之,忠于人民就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子。

 忠于法律。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法官必须忠于法律。正如卡尔.马克思所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应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正确适用法律,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但事实上,法官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法官只有忠于法律,才能赢得群众的信任,才能不偏不倚地司法,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筑牢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忠于良知。大儒王阳明说“良知即是天理”,这与法学家安提戈捏提出的“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的观点不谋而合。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司法的公平公正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正确运用息息相关。自由裁量权给法官审理案件留下了很大操作空间,如果自由裁量权得不到有效、合理地运用,将会产生司法腐败,损害司法权威,导致法院、法官公信力的丧失。

    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利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良知。法官忠于良知也是法官赢得信任和尊敬的原因。正如康德所说:“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定律”因此,法官忠于良知才能用法律这把圣剑惩恶扬善,扶助弱小,让正义之风吹遍大地,赢得社会的普遍尊敬和信任。

孔子对“恕”的解释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法官具有同理心,将心比心地对待当事人,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对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具备“恕”的精神,才会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才会对群众的疾苦感同身受。具备这种精神的法官,才能从根本上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化解社会矛盾;具备这种精神的法官,做调、审工作才会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具备这种精神的法官,做执行工作才会及时、高效、快捷,想方设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具备这种精神的法官,才能真真正正地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

法官奋战在定纷止争的第一线,直面社会最尖锐的矛盾,每天都会面对着各种各样的当事人,而当事人的修养、品行、性格等千差万别。有时候,法官的判决一旦不能满足当事人的期待,就有当事人闹事,在法院里大吵大闹,谩骂法官,甚至对他们进行围攻。从法律层面讲,对一些言行越过一定限度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这并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甚至会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此时,法官需要一颗宽恕的心理解当事人,宽宥当事人,冷静地释法明理,让当事人信法服判。

来源:行装室
责任编辑:黄传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