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风采
该案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分享到:
作者:邓杰  发布时间:2010-11-01 10:15:2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1992102920许,被告人樊学双到澧县芦苇厂脱水菜厂替未婚妻傅月华请假时,见堂弟樊纯满与被害人雷忠金在脱水车间内争执,被告人樊学双遂上前一拳打在被害人雷忠金的左下颈部,致雷忠金倒地,后脑碰在车间水泥地面上,被告人樊学双随即逃离现场。雷忠金被送往津市市新洲中心卫生院抢救。因抢救无效,雷忠金于次日750分死亡。经澧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雷忠金系被他人拳击左下颈部倒地,头枕部撞击地面,致颅底骨折,颅内血肿死亡。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樊学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发生于1992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规定,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樊学双有期徒刑7年。

二审法院审理认定,上诉人樊学双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虽本案发生于1992年,但因为被害人亲属不断提出控告,不受追诉期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规定,撤销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樊学双有期徒刑3年。

【争议焦点】

1、第一种意见:本案尸检报告表明,引起被害人雷忠金颅底骨折、颅内血肿的头枕部的外伤只是稍红肿,而被告人樊学双拳击被害人雷忠金的左下颌处的外伤表现为青紫块,可见被告人樊学双击打被害人的力度很大,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而不是过失犯罪。被告人樊学双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可能是过失心态,但被害人死亡结果是因其伤害行为造成,因此,被告人樊学双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第二种意见:被告人樊学双的拳击被害人雷忠金的部位、次数以及受伤结果看,其行为不能直接导致被害人颅底骨折,颅内血肿死亡。雷忠金的死亡系樊学双拳击行为与雷忠金倒地后头部着地间接结合,导致颅骨骨折、颅内血肿所致。樊学双对拳击雷忠金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其倒地撞击头部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第三种意见:本案发生于1992年,但被告人樊学双的行为构成过失犯罪,已过了追诉期限,不应再追究被告人樊学双的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为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1、本案被告人拳击被害人的行为属故意伤害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对没有产生轻伤以上后果的一般伤害行为,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但是没有产生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不一定不是故意伤害行为。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本案被告人樊学双拳击被害人的行为,虽然不是打击的要害部位,但是因为其拳击的力度过大(从法医学检验报告分析,拳击部位已形成青紫块),造成被害人被击倒地,头部撞击水泥地面,造成颅骨骨折,颅内血肿而死亡。因此,被告人的该行为应属于故意伤害行为。

2、被告人的拳击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即必然因果关系。而审查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来考虑。本案被告人拳击被害人颈部的伤害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该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倒地,致头部撞击水泥地面,从而导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的拳击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可以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和对死亡结果的过失。本案中被告人伤害他人的行为表现为故意,但是对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可能是一种过失。当被告人拳击被害人颈部时,不可能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应当预见这种结果发生而没有预见,因此其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失的。被告人拳击被害人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是对于被害人倒地、头部撞击地面而死亡却是过失的。在二种罪过形式中,故意罪过是主要的,过失罪过是次要的,因此,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因确定为故意伤害罪。

本案发生于1992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2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规定:在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适用当时法律。如果本案确定为过失致人死亡,1979年《刑法》对此罪名没有法律规定,也就是的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8条第2款也似显不当。因为《刑法》第12条还规定,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规定应追诉的,按当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如本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可以看出,如果确定本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适用1979《刑法》则不能认为是犯罪,即使被害人亲属不断控告,也不能适用《刑法》第88条规定从而进一步适用《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

来源:巡二庭
责任编辑:李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