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称为事实婚姻。
一、婚姻关系的成立要件
婚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1.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结婚的基础条件。因为男女两性组成家庭一方面为了方便生产生活,更为重要的是为了抚育下一代。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须经双方互相同意。以双方完全自愿为条件是结婚自由原则和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3.婚姻当事人的结合是为了建立夫妻关系。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他们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共同生活的事实;4.不得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婚姻法》专门列举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假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行为。另外,结婚双方必须亲自持有关证明和证件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领取结婚证;结婚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如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双方不得有法律规定的不准结婚的情况,如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血亲关系不准结婚的情况等。
二、事实婚姻的特征
事实婚姻的特征有:1.主观目的性。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具有结婚并且有共同生活的意愿;2.客观现实性。男女双方按照当地姻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存在共同的婚姻居所,而且有共同的生产、生活来源、具有长期稳定的两性同居生活并且可能有共同的子女;3.婚姻关系的公开性。男女双方对内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4.男女双方有可能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总之,认定事实婚姻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这是区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法定界线。
三、法律对事实婚姻认可的历史情况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结合不同历史背景和社会现实,法律对事实婚姻的界定有以下四个时期:
(一)绝对认可时期。1950年新中国刚刚解放,为适应新的社会发展要求制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的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男女结婚必须以婚姻登记部门的登记为法定的结婚条件。由于当时立法上的不成熟,没有充分考虑到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使国家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生活不相适应,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调整并对相关概念作了更为明确的解释。如
(二) 相对认可时期。
(三) 绝对否认时期。
(四)再次相对认可时期。
四、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区别
探讨事实婚姻问题,就必然会涉及到与之有关的同居关系问题。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关系,通常会产生两种法律上的后果:一种是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属于事实婚姻;另一种则只能是一种同居关系。因此,除了符合事实婚姻条件之外,其他未办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均为同居关系。我国法律的规定对同居关系原则上不予保护。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除了在概念方面的不同点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事实婚姻要得到法律的认可,必须符合法定的时间条件,而一般的同居关系的限制较少;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视具体情况并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如认可其婚姻行为或准予离婚等,对由此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反之,不受法律保护;3.适用的程序与规定不同。法院受理事实婚姻案件后,首先进行调解,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或裁定,在审判和执行时可以适用《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一般的同居关系因纠纷起诉到法院,审判机关对非法同居关系不予调解,一律予以解除。另外,事实婚姻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婚姻效力的,对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行为与法律婚姻同等的效力;如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的当事人,须确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应到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登记。
五、事实婚姻的财产处理与子女抚养继承问题
(一)事实婚姻的财产处理。首先财产处理依照《婚姻法》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规定执行,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及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认为非法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的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非法同居关系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育问题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事实婚姻的子女抚养与继承。因事实婚姻所引起的子女抚养、继承问题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事实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离婚时由双方协商抚养,协商不成的,哺乳期内的婴儿原则上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婴儿的抚养费;如果男方经济条件较好,可由男方抚养,子女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的意见。继承问题依照《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处理,应按照优先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处理继承财产。
综上所述,我国事实婚姻存在历史久远,它是特殊的婚姻家庭形式,要彻底根除它条件还不成熟,它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事实婚姻必将逐步走向灭亡。目前,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没有作出明确的条文规定,虽然对某些事实婚姻在法律上给予确认,主要是基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但在时间界定上作了严格的限制,并非是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可。总的来说我国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设想确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就会改变我国现有的婚姻家庭制度,这与我国的会社制度和国情不相符,这样会致使更多的人群故意规避法律的约束。因此,司法机关要运用法律手段,结合个案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把因婚姻家庭所引起的社会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中,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我国的经济快速稳健地发展和促进政治经济体制全面深入地改革打下夯实的基础。